Workflow
法治聚焦丨《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10月10日起施行 及时清理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
人民日报·2025-10-09 10:56

政策背景与目的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于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1] - 政策旨在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企业退出制度的要求 [1] - 核心目标是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名存实亡公司以释放市场资源和维护登记秩序稳定 [1][3] 适用条件与范围 - 政策适用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 [1] - 商业银行等特殊行业公司因涉及公众利益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1] 操作流程与保障 - 强制注销流程采用批量公告方式公告期限为90天 [2] - 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2] - 公司登记机关对异议进行形式审查异议成立则终止程序 [2] -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公司登记机关可注销公司营业执照作废 [2] 责任认定与救济途径 - 公司被强制注销后原股东和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受影响仍需承担出资义务乃至连带责任 [3] - 存在涉案涉诉等四类确有必要情形时可依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 [3] 政策影响与意义 - 政策将释放大量公司名称等市场资源并有效节约行政监管司法及社会管理成本 [3] - 有助于实现公司优胜劣汰和良性循环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