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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10月10日起施行——及时清理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
人民日报·2025-10-09 14:51

政策背景与目的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于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1] - 政策旨在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企业退出制度的要求 [1] - 为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公司提供明确操作指引 提升强制注销工作效率 [1] 适用条件与范围 - 政策适用于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后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 [1] - 旨在及时清理名存实亡的经营主体 [1] - 商业银行等特殊行业公司因需前置批准 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1] 操作流程与保障 - 对拟强制注销公司采取批量公告方式 公告期限为90天 [2] - 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2] - 公司登记机关对异议进行形式审查 异议成立则终止程序 [2] -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公司登记机关可注销公司 [2] 权益保护与责任界定 - 公司被强制注销后 原股东及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受影响 [3] - 原股东仍需依法承担出资义务乃至连带责任 防范逃避法定义务 [3] - 存在涉案 涉诉等四类必要情形时 可依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 [3] 政策影响与意义 - 有助于释放大量公司名称等市场资源 节约行政 司法及社会管理成本 [3] - 实现公司优胜劣汰和良性循环 激发市场竞争活力 [3] -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