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6号 公布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商务部网站·2025-10-09 18:42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稀土生产加工设备及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1] - 管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相关法规,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 [1] - 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 [12] 受管制的稀土生产加工设备 - 离心萃取设备及日处理浸出液量大于等于5000立方米的离子型稀土矿智能连续除杂沉淀设备 [1] - 尺寸范围Φ1.8×20米至Φ4.6×80米、反应温度小于等于850摄氏度的稀土用焙烧窑 [2] - 混合室体积0.5至14.2立方米的萃取槽及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离子吸附设备 [2] - 反应罐容积10至50立方米的稀土用沉淀结晶反应罐及其关键零部件(如搅拌器、搅拌桨、输出功率5.5至37千瓦的电机) [2] - 反应温度320至650摄氏度、零部件为锰钢、镍铬合金钢等耐腐蚀材料的稀土用电阻炉 [2] - 稀土金属电解相关设备,包括电解整流设备、加料设备、虹吸出炉系统及尾气处理设备 [2] - 电流范围6000至30000A的耐火砖砌筑槽型稀土电解槽 [2][3] - 真空感应还原炉与真空碳管炉,具备加热温度0至1700摄氏度、真空度大于等于1×10-3帕、熔炼量10至300千克的特性 [3] - 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2300摄氏度的提拉法稀土晶体生长炉及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1400摄氏度的坩埚下降法稀土晶体生长炉 [3] - 稀土永磁真空感应铸片炉、氢碎炉及其关键零部件(如水冷电缆、铜辊、坩埚、阀门、氢气汇流排) [3][4][5][6] - 粒度小于等于5微米、系统内部氧含量小于等于80ppm的稀土永磁用气流磨 [7] - 磁感应强度大于等于1.5T的含充磁场的稀土永磁成型压机及自动热压设备 [8][9] - 冷却时间小于等于20分钟的多种类型稀土永磁真空烧结炉 [9] - 用于稀土磁材加工的多线切割机、激光切割设备、自动粘料机等设备 [10][13] - 用于晶界扩散的物理气相沉积磁控溅射镀膜设备、真空扩散炉及丝网印刷装置 [13] - 用于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的尺寸范围大于等于Φ19×21米的立窑 [13] 受管制的稀土原辅料 - 对氟碳铈矿、独居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等稀土矿实施出口管制 [13] - 管制含有羟肟酸类或磷酸酯类捕收剂的稀土矿浮选药剂 [13] - 对P507、P204、环烷酸、N235、C272等用于稀土生产的萃取剂实施管制 [13] 出口合规要求 - 出口经营者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 [11] - 报关单备注栏必须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管制编码,或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 [11] - 海关将对填报信息存疑的货物依法质疑,质疑期间不予放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