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背景与核心目标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并发挥其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 [1] - 调整管辖范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和“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 [3] - 推动互联网法院核心功能从“审理机制创新”向“治网裁判规则输出”迭代升级,聚焦审理新型、前沿、复杂、与数字经济关系密切的案件 [4] - 调整管辖范围是为了回应数字时代人民群众对提升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水平、输出具有规则确立意义裁判规则的新需求 [5][6] 管辖范围的具体调整 - 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四类案件纳入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7] - 原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及传统网络侵权纠纷等,将按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标准由三地相关基层法院受理 [7] - 拓展了互联网法院涉外案件管辖范围,将涉外网络数据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纳入管辖 [12] 对行业与司法体系的影响 - 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新型案件,将探索完善在数据权益、平台经济、人工智能、算法治理等前沿领域的裁判规则,为数字经济发展输出典型案例和规则 [3][11] - 调整有助于完善数据类纠纷裁判规则,明确数据权利义务边界,统筹平衡数据权益保护和数据交易流通效率,保障数据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11] - 通过依法规制流量劫持、数据爬取、刷单炒信、平台“二选一”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网络黑灰产业治理力度,规范和促进人工智能算法应用 [11] - 互联网法院作为“先行军”,其探索的裁判规则将通过全国法院“一张网”系统平台嵌入类案推送等环节,为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10] 实施基础与能力保障 - 互联网法院已具备审理新类型网络案件的专业化审判经验,近年来共有200余件案例被评选或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近期发布的首批6个数据权益指导性案例中有两个出自互联网法院 [9] - 互联网法院已培养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等共10余名,形成“既懂法律又懂网络”的专业化、复合型审判人才队伍 [9] - 互联网法院通过数字技术与司法审判深度融合,形成了适应网络案件特点的专业化审判模式,对于纠纷发生于网络、证据留存于网络的新型案件具有独特审理优势 [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央视网·2025-10-11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