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护劳资权益 有序促进人才流动
人民网·2025-10-12 09:40
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条件 - 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导致协议自动解除,协议依然有效 [2][3] - 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用人单位以书面通知等明示方式告知劳动者 [3][4] -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明示解除协议且已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3][4] 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主体范围 - 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10] - 对不掌握商业秘密的普通劳动者(如培训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9][10] - 法院通过实质审查防止用人单位不适当扩大适用主体范围,侵害劳动者择业权 [10][11]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与成立 - 劳动者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以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为前提 [12][13] -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并入职新公司后补签协议,超出合理期限,协议未成立 [12][13] - 协议未成立时,劳动者需返还已收取的经济补偿,但无需支付违约金 [12][13]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后果 - 技术高管违反协议入职竞争公司,需承担返还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5][6] - 违约金的约定可高达补偿金总额的三倍 [5] - 劳动者隐瞒真实就业情况、虚假报告新入职信息被视为不诚信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15][16] 竞业限制制度的核心与平衡 - 制度核心在于平衡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权 [4][8] - 旨在保护用人单位无形资产和市场竞争优势,同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8][11] - 通过典型案例示范,提高案件审理质效,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