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修法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南方农村报·2025-10-12 10:30
广东修法明确: 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侵害妇女在 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中的各项权益 _南方+_南方 plus 10月11日,广东 省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表决通过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 国妇女权益保障 法〉办法》(修 订),自2026年 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实施 办法》由原来的 9章46条增至9章 在加强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中妇女 相关权益保障方 面,《实施办 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妇女在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 集体经济组织收 益分配、土地征 收补偿安置或者 征用补偿以及宅 基地使用等方面 的权利,依法受 到保护;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以 妇女就学、服 役、务工、经 商、未婚、结 婚、离婚、丧 偶、户无男性等 为由,侵害妇女 在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中的各项权 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以结婚、离 婚、丧偶、户无 男性等为由,阻 挠或者强迫妇女 迁移户籍。 59条。本次修订 聚焦广东省妇女 权益保障的重点 难点问题,进一 步健全相关制度 机制,将广东省 妇女权益保障工 作中行之有效的 经验做法上升为 制度规范,着力 破解新形势下妇 女权益保障工作 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