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受工伤,单位未及时申报需担责
人民网·2025-10-14 09:02
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判决支持超龄劳动者颜某获得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而产生的5万余元医疗费待遇差额 [1][2] - 法院明确超龄劳动者在参保期间应享有同等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在30日期限内申报工伤 期间发生的合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3] - 法院认定商业保险理赔与工伤保险属不同法律关系 不能替代或抵扣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项 [3] 案件事实与背景 - 超龄劳动者颜某56周岁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九级工伤 [1] - 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万余元 保险公司在意外伤残等项目下理赔7万余元商业保险 [1] - 颜某受伤后住院7天 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 因公司未在受伤后一个月内申报工伤 导致此部分费用社保基金未支付 [2] 行业影响与制度指引 - 为适应老龄化趋势 用人单位可为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4] - 超龄就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 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4] - 本案裁判价值在于明确用人单位须在申请期限内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