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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4.49亿余元,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波一审被判死缓
人民日报·2025-10-14 17:10

案件判决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王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 - 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 - 对追缴在案的王波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3] 犯罪事实 - 2003年上半年至2024年5月,被告人王波利用担任的多项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7] - 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9亿余元 [7] 判决考量 - 法院认为王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9] - 鉴于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