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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危害人类罪的定义应最大限度凝聚共识
新华社·2025-10-15 07:13

危害人类罪定义与政治化问题 - 危害人类罪的定义应建立在全面充分考察国家实践基础上并最大限度凝聚各方共识[1] - 危害人类罪概念屡遭政治操弄一些国家热衷于给其他国家贴标签却对自身及盟友侵犯人权行为视而不见[1] - 各方应共同反对双重标准反对将危害人类罪政治化标签化[1] 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的法律原则 - 防止和惩治危害人类罪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必要突出维护国家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禁止使用武力等国际法基本原则[1] - 应体现尊重国家官员依国际法享有的刑事管辖豁免等习惯国际法规则[1] - 开展打击危害人类罪国际合作应尊重各国国情和法律体系差异展现灵活度和包容性[1] 《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公约》缔约进程 - 联大第79/122号决议决定于2028年启动《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公约》缔约进程[2] - 缔约程序是国家主导的政府间国际立法进程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国利益和关切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探讨具体安排[2] - 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可发挥辅助作用但其职权和活动不得损害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等重大利益[2] 中方立场与未来工作方向 - 制定公约并非打击危害人类罪的前提条件现有国际人道法人权法等条约和习惯法规则也是重要法律基础[2] - 缔约谈判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照顾各方关切确保公约出台后得到普遍接受和有效执行[2] - 支持在联大六委平台继续就《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深入交换意见并愿加强国内法实施和国际合作[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