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核心信息 - 法规名称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签署 [1] - 法规已于2025年9月26日第2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9月29日公布 [1] - 法规正式施行日期为2025年11月1日 [1][37] 监管目标与原则 - 核心目标是实现油气管网设施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公平、无歧视地提供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服务 [3] - 工作原则包括统筹规划、保障安全、运行平稳、公平服务、有效监管 [4] - 监管工作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5][21] 运营企业责任与要求 -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是公平开放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相应制度并公开相关信息 [6] - 运营企业需推进管网设施独立运营,并对输送、储存等业务与销售业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7] - 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需按规定收费,市场化定价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9] - 运营企业需服从国家应急保供指挥,确保设施运行安全和油气资源可靠供应 [11] 服务申请与受理流程 - 运营企业需制定用户注册具体办法,明确负责部门、工作流程和时限,并鼓励使用网络平台等便捷化手段 [12] -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信息造假的用户申请,运营企业应不予受理或终止,并书面说明理由 [13] - 运营企业需制定管道输送容量、储气库库容、LNG接收站窗口期的分配实施细则 [14] - 分散受理或临时服务需求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容量不足时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分配并报备 [15] - 对承担国家或区域应急保供责任的油气资源等,应简化受理流程,提供便捷稳定服务 [16] 合同签订与履行规定 - 运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服务合同,并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签订或提出不合理要求 [17][18] - 运营企业需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无故拖延、中断或取消执行,不得为提高收入故意增加管输距离 [19] - 用户需按合同履行资源交付和提取义务,未使用的服务能力视同放弃 [20] - 合同双方需对知悉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责任,并对泄密后果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21] 信息报送与公开制度 - 运营企业需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管网设施基本情况、用户注册、申请受理及合同执行等信息 [22] - 信息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披露,主动公开信息包括公平开放制度、用户注册程序、价格标准等 [23] - 运营企业需每季度在指定信息平台和企业门户网站公布上一季度的公平开放情况 [24]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 能源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询问人员、查阅复制文件资料、调取分析企业数据信息系统等措施实施监管 [25] - 主管部门可建立能源监管信息系统,采取非现场、信息化监管等方式,企业应当配合 [26] - 因公平开放发生的争议可由省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8] - 运营企业若出现拒绝受理符合条件用户、分配容量不公平、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等行为,将面临警告、通报批评或处相关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下罚款等处罚 [30] - 运营企业若未按规定公开设施输送能力或未按要求报送信息,将面临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1] - 用户若提供虚假资料、泄露数据、恶意囤积服务能力等,将面临十万元以下罚款 [32] 适用范围与定义 - 本办法所指油气管网设施是提供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公共服务的设施,不包括油气开发项目的内部集输管道、城镇燃气设施等 [35] - 用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油气生产企业、贸易商、销售企业及大型终端用户等 [36]
国家发改委《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第33号令
中国电力报·2025-10-16 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