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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拟态广告营销 强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人民日报·2025-10-21 06:43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核心观点围绕在数字经济时代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展开,特别针对拟态广告等新兴技术应用带来的风险,提出需构建全流程、多主体协同的治理机制,以平衡商业效率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1][2][4] 拟态广告的特征与影响 - 拟态广告利用信息环境建构和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技术,以高度拟真的形式(如微信消息、快递取件码)融入用户日常信息流,使用户难以辨识其商业推广本质,从而实现优于传统广告的营销效果 [1] - 该广告形态在提升商业效率、助力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持续增长的同时,引发了公众对数据安全和数字信息生态健康的关切 [1] - 平台为实现精准个性化推送,可能利用技术优势超出必要范围收集和处理用户信息,形成与消费习惯、兴趣标签相关的个人信息画像,部分信息涉及敏感私密内容,对用户权益构成威胁 [2] 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治理框架 - 需建立全流程、全链条、全社会参与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体系,并构建全流程、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 [1][2] - “告知—同意”是法律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核心规则,平台应在事先充分告知并取得同意的基础上收集处理信息,即便属于法定例外情形也需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3] - 应落实目的限制原则和最小化原则,即收集个人信息应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处理方式应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 [3] 平台责任与技术应对措施 - 平台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关键枢纽,应承担高标准合规义务,不得为逐利漠视保护义务或以“个性化推荐”为由暗中扩大信息收集范围 [4] - 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平台应对数据使用环节进行前置审查和安全评估,并为生成的广告内容添加显式标识,明确区分合成信息与真实信息 [4] - 平台应建立用户可追溯的信息授权机制和便捷的退出机制,确保用户对自身信息的知情同意与自主控制权 [4] 公众教育与源头治理 - 加强公众数字素养教育,提升公民维护数据安全和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的意识和能力,以实现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之间的良性互动 [3] - 突出源头治理,推进信息生命全周期保护,并依据法律法规为平台设定详细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