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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 |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与受贿犯罪相关问题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 王某某曾任A省B市C镇党委副书记、镇长,B市D镇党委书记,B市E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等职务 [2] - 王某某被指控违反廉洁纪律、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2] - 受贿总额为829万余元(其中29万元未遂),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710万元 [2] - 2024年3月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 [4] 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认定 - 2009年12月至2010年9月,王某某两次为私营企业主之间的借贷活动提供居间介绍服务,收取费用共计25万元 [2][5] - 王某某与借款双方华某、黄某均系朋友关系,二人并非其管理和服务对象 [5][8] - 认定王某某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华某谋取利益,其介入依赖于私人关系而非职务职权 [8] - 该行为被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8] 受贿罪中股权分红认定 - 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商人陈某开发石灰石矿资源提供帮助 [9] - 王某某通过原驾驶员林某代持40%股份,在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收受陈某以股份"分红"名义所送钱款共计100万元 [9] - 认定股权未发生实际转让,受贿数额按实际分红100万元计算,而非按股权价值计算 [10][11][12] - 主要依据包括:入股协议系事后补签的虚假协议、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王某某未行使股东权利、分红数额与采区实际获利情况无关联 [11] 受贿犯罪数额及孳息认定 - 2020年至2021年,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李某提供帮助,三次收受现金共计62万元 [13][14] - 王某某后将所收62万元以1%月利率出借给李某,截至案发产生利息4.59万元 [13][14] - 认定王某某收受62万元时已实际控制财物,构成受贿既遂 [15] - 后续放贷收息行为不构成新的受贿犯罪,4.59万元利息作为犯罪孳息予以追缴 [14][16][17] - 认定理由包括:约定的1%月利率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不高于李某同期向他人借款利率、李某存在真实资金需求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