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挖偷渡案里遗漏的诈骗犯罪:名为“当水电工”实为偷渡境外“搞诈骗”
中国新闻网·2025-10-22 08:58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演变 - 朱某某于2023年2月中旬,经王某某邀约,伙同朱某林、向某某从云南省丘北县出发,非法偷渡至缅北果敢老街,其辩称目的是从事“水电工作”,月收入可达1万元到2万元 [1] - 公安机关最初以偷越国(边)境罪将朱某某移送审查起诉 [2] - 惠水县检察院检察官审查发现朱某某供述存在反复,前三次讯问称独自偷渡,第四次在证据面前承认认识同伙但否认结伙,第五次才供认事前合谋,认为其行为反常可能隐藏其他犯罪动机 [3] - 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建议调取三名同案犯的讯问笔录,以核实朱某某的工作背景 [3] - 补充侦查后,检察院认为朱某某结伙偷越国境,且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 - 惠水县检察院以两罪对朱某某提起公诉,但一审法院仅认定偷越国(边)境罪,认为指控诈骗罪证据不足,于2025年2月21日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4] - 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诈骗罪不予认定错误,朱某某在境外诈骗窝点的实际时间从2023年2月下旬持续至2023年11月下旬被接回,约9个月,导致量刑畸轻 [5][6] - 2025年3月7日,惠水县检察院提出抗诉,黔南州检察院通过调取同案犯判决书、沟通及检索类案,进一步坚定抗诉意见 [7] - 二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官运用逻辑与经验法则,分析朱某某关于收入、工作地点、偷渡目的等辩解的反常之处,并详细阐释采信同案犯指认的合理性 [7] - 二审法院采纳抗诉理由,根据相关法律意见,撤销原判,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改判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7] 检察机关的侦查与论证方法 - 检察官通过细致审查卷宗和多次讯问记录的矛盾点,发现朱某某有意割裂与同村三名同案犯的关联,从而锁定进一步调查方向 [3] - 通过退回补充侦查,跨省(湖北、吉林、广东)调取同案犯笔录,以核实关键事实 [3] - 在抗诉和支持抗诉过程中,上级检察院通过调取其他地区判决书、与同案犯承办人沟通及检索类案判决,来夯实证据链和法律依据 [7] - 二审庭审中,检察官重点运用常识、常情、常理分析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并整合全案证据进行驳斥 [7] - 针对同案犯指认,检察官结合其改变供述的时间节点和外部原因,详细论证指认的合理性,以引导法院正确采信证据 [7] 法律适用与定罪依据 - 案件定罪的关键法律依据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7] - 根据相关规定,与他人结伙偷越国(边)境,且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应当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3] - 二审法院最终依据上述法律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朱某某实行数罪并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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