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严格的产能置换比例和明确的适用范围,推动钢铁行业存量产能减量提质、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1][3] 置换比例要求 - 各省(区、市)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5:1 [1][8] - 对2021年6月1日之后兼并重组新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的,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 [1][8] - 三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厂区内部炼铁、炼钢设备原地大修重建项目;采用特殊冶炼工艺生产高端特殊钢的电炉炼钢项目;青海、西藏地区建设的炼铁、炼钢项目 [1][8] 产能来源与范围 - 用于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上报国务院备案的清单内或2016年以来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 [4] - 六类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包括列入去产能任务的产能、未建成投产的产能、淘汰类落后设备产能、连续2年每年运转不足90天的产能等 [4] - 2027年××月××日起全国范围内不同企业(集团)之间炼铁、炼钢产能不再实施置换,鼓励通过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整合 [5] 绿色低碳发展 - 鼓励企业高质高效利用废钢资源,有序发展电炉钢,在有条件地区发展氢冶金 [1][9] - 同一企业(集团)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高炉的项目可实施炼钢产能等量置换 [9] - 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炼钢产能等量置换 [9] - 退出现有高炉采用氢冶金等低碳工艺技术建设炼铁项目,碳减排比例不低于高炉工艺60%的,可实施炼铁产能等量置换 [10] 区域限制与跨地区置换 - 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8] - 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总量,严禁从非重点区域向重点区域转移产能,严禁不同重点区域间转移产能 [8] - 鼓励企业(集团)实施跨地区产能置换,各有关地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限制 [11] 置换方案与公示公告 - 建设钢铁冶炼项目企业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明确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 [10] - 产能置换方案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11][14] - 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后须严格执行,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须严格执行变更程序 [12] 项目时限与监督 - 各地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有效期为24个月,须在公告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节能审查、环评并正式开工建设 [14] - 项目建成投产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产能置换项目验收,核实建设内容与产能置换方案的一致性 [13] - 对违规项目要立即停建、停产,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13] 政策衔接 - 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经公示或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按原方案所依据的产能置换办法执行 [15] - 对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签订企业间钢铁产能置换合同且已支付金额不低于合同额20%的,退出产能按原办法核定 [15]
工信部就《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智通财经网·2025-10-24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