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与目的 - 为加强和规范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推动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而制定本条例 [1] - 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 [1] - 条例旨在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监察工作信息 [3]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与工作机制 -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安全规范、高效便捷的原则 [4] - 监察机关需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由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日常工作 [4] - 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负有领导、指导和督促责任,发现问题需及时纠正 [4] 信息公开主体与内容范围 - 信息公开主体一般为制作或获取信息的监察机关,重要信息可由上级监察机关发布 [5] -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监察法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案件调查信息、检举控告受理信息、专项工作报告等 [6] -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案件,经评估审批后可公开立案调查等信息 [7] - 国家监察委员会需定期公开全国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调查统计的有关数据 [8] 信息公开方式与程序 - 信息公开方式包括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渠道 [9] - 公开程序包括承办部门提出公开方案、进行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宣传部门统一发布 [10][11] - 监察机关需加强互联网政务媒体建设,确保官网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功能 [12] 信息不予公开范围与监督问责 - 不得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过程性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信息 [13] - 特约监察员对监察机关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可提出改进意见 [14] - 对未履行职责、公开错误信息、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等行为,上级机关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15] 条例解释与生效 - 本条例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17] - 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8]
关于《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10-28 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