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判决 - 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被告机构对因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1.28亿余元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 判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 [3] - 此案在我国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司法实践中首次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并探索应用“债券价值对比法” [1][4] 案件背景与原告主张 - 原告某农商行于2017年认购发行人某信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2亿元 [1] - 2018年3月发行人被媒体披露涉巨额财务造假及实际控制人被调查 债券价格持续下跌 评级从AAA下调为C [1] - 该中期票据于2018年9月实质性违约 发行人于2019年11月被裁定破产清算 [1] - 原告起诉主张发行文件存在隐瞒、遗漏重大信息 要求各被告对损失2.32亿余元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1] 虚假陈述行为认定 - 法院认定发行文件在公司治理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功能用途及资金往来、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信披违规 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且具有重大性 [3] - 原告是在合理信赖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基础上认购案涉债券 [3] 损失核定方法 - 为合理厘定损失 法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进行核定 [2] - 第三方机构探索应用“债券价值对比法”及相关模型 从宏观因素、发行人经营情况、债券特征、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等多方面进行核定 [2] - 该方法区分发行至揭露、揭露至违约以及违约至裁定破产三个阶段 对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核定 [2] - 法院认为该损失核定方法符合债券定价原理及市场特征 结论公平合理予以采信 [3] 中介机构责任判定 - 主承销商某银行、会计师事务所某金公司、评级机构某资信公司、某诚信公司被认定未尽勤勉尽责核查验证义务 [3] - 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分别在5%、5%、3%、1%、0.5%范围内对1.28亿余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行业影响与先例意义 - 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针对债券虚假陈述损失形成原因的特殊性 探索符合债券定价原理和债券市场特征的损失核算方法 [4] - 此次探索填补了债券虚假陈述纠纷科学损失核定的空白 [4] - 2019年该院曾率先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的股票投资损失建立核算方法 本次判决是将该审判经验推广至债券市场的有益探索 [4]
全国首例应用专业损失核定模型债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今日宣判
证券时报网·2025-10-28 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