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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答记者问
新华网·2025-10-28 23:30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题: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负责人就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 定、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59号、第6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 1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 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这两部法律修改的背景、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 有效性。此次修改,完善村(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的制度机制,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村(居)民依法直接行 使民主权利,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一是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保障村 (居)民依法行使选举权;二是明确和规范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民主协商,使群众的诉求表达更 加畅通有效;三是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机制;四是完善自治章程、村 规民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