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 修改立法目的为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 - 明确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 - 规定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1] 组织架构与成员资格 -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并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 [1] -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1] -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可由成员分工负责 [1] - 户籍不在本村但居住或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公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参加选举 [1] 职责与职能 - 村民委员会应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1] - 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1] - 宣传法律政策,支持村民履行义务,引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文化教育,关爱特殊群体 [1] - 协助组织群防群治,处理信访事项,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区矫正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 - 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和服务 [3] 选举与决策程序 -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成员或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候选人时应退出 [1] - 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需拥护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 [1] - 选举期间外出村民可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1] - 涉及村庄规划、公益事业兴办、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4][5] - 需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5] 监督与公开机制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权利 [1] -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监督机构,负责民主理财和监督村务公开,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 [8] - 村务公开内容包括协商事项落实情况、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公布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7][8][9] -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可列席村委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协商活动,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可向政府或监察机关反映 [8] 工作保障与支持 - 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县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10] - 办理公益事业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困难时由地方政府支持,村集体经济收入应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0] - 地方政府应对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乡村治理信息化建设给予支持,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服务村民 [10][11] - 地方政府应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村务工作者提供培训,提升政治素质、法治意识和服务能力 [11] 协商与实施机制 - 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务,村民委员会应组织村民及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可采取议事会、听证会等形式 [6] - 协商可邀请政府部门、群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专业性事项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 [6] - 协商确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实施或监督落实,需集体决策的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新华网·2025-10-29 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