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订背景 - 法律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25年10月28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35] 总则 -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 -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3] - 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3] - 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3] 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4][5] - 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 [5] - 居民委员会职责包括宣传法律政策、办理公共事务、调解纠纷、协助维护治安、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等十项具体职责 [6] - 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不得提供担保 [7] 居民委员会选举 -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10] -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11] - 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3] -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15]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 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应当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本社区居民或者户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 [21] -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应当占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21] - 居民会议制定或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工作 [22] - 需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 [23]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24] - 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等七类事项 [25][27] - 社区应当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28] - 居民委员会成员接受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8] 工作保障 - 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其标准,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 [30] - 居民委员会开展公益活动或社区服务项目,可以向政府申请经费支持,也可以依法募集资金 [30] -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相关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1]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社区信息化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服务居民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新华网·2025-10-29 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