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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
新华网·2025-10-29 00:41

法律修订核心内容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修改 [1] -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授权国务院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企业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 [1] - 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并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 试点工作安排与要求 -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需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 [1] - 要求完善VOCs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并加强工作协同以加快推进试点 [1] - 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情况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1] 实施时间与法律效力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