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新华网·2025-10-29 01:01

法律修订与适用范围 - 海商法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并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5年10月28日修订 [2] - 法律旨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高质量发展 [5] - 海上运输定义为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5] - 船舶定义为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5] 船舶国籍与运营规定 -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5] - 船舶未依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组织旗帜航行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 非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8] 船舶所有权与登记 -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9] - 船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 -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10] -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0] - 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当事人对其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造船人所有 [11] 船舶抵押权 -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12] -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立船舶抵押权 [13] -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 -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立船舶抵押权 [17] - 同一船舶设立两个以上船舶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按照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受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照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 [21] 船舶优先权 -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2] -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船长、船员和其他船上在岗人员因在船上工作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等五项 [23] - 船舶优先权按照顺序受偿,但第四项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23] - 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自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而消灭 [27][28] 船舶留置权 -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船舶建造或者修理费用时,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船舶,并就该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29] -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建造或者修理的船舶时消灭 [30] - 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 [31] - 造船人、修船人留置船舶满六十日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船舶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船舶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1] 船员管理规定 -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32] -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健康证明 [32] -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应当依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34] - 船长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应当执行 [35]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38] -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41] -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期限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构成迟延交付,国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交付也构成迟延交付 [44] - 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千克为2计算单位 [49] 运输单证与电子记录 -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0] - 电子运输记录是指承运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电子通信方式发出,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信息 [66]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仅因采取电子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67] - 经承运人和托运人、运输单证持有人协商一致,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之间可以互相转换,转换后原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随即失效 [69][70]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客轮、邮轮等适合的船舶经海路运输旅客及其行李,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84] - 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旅客人身伤亡每名旅客不超过175,000计算单位,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损坏每名旅客不超过1,800计算单位 [94][95] -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90] - 承运人应当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98] 租船合同类型 - 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99] -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100] -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106] -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17] 海上拖航与船舶碰撞 -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不适用于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122][123] -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船舶与船舶以外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船艇之间发生碰撞适用本章规定 [128][129] -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承担赔偿责任 [130] - 船舶因操纵不当或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使其他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或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船舶碰撞规定 [131] 海难救助 - 海难救助适用于对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内遇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船舶与船舶以外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船艇之间发生的救助关系适用本章规定 [132] - 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138] - 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综合考虑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生态环境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等多项因素 [139] - 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价值 [139][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