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 修改立法目的为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维护村民权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 - 明确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 - 规定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1] 组织架构与成员资格 -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并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 [1] -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1] -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人口少的村可由成员分工负责 [1] - 明确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可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但不得提供担保 [1] 选举程序与候选人资格 -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成员或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候选人时应退出选举委员会 [1] - 户籍不在本村但居住或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公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参加选举 [1] - 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被开除党籍、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等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 [1] -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外出可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1] 村民会议与决策机制 -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召集会议,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1] - 涉及村庄规划、公益事业兴办、集体经济所得使用、重点帮扶方案等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1][4] - 需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1] - 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时,讨论决定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事项参照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1] 村务管理与监督 -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法律政策,支持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文化教育,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等群体 [1] -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组织群防群治,处理信访事项,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社区矫正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2] -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监督机构,负责民主理财和监督村务公开,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 [7] -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或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公开,公布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并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7] 工作保障与支持措施 - 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9] -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确有困难时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9] - 乡级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应提供必要经费和条件,有关部门委托工作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 [10]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乡村治理信息化建设给予支持,并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提供培训 [10] 其他修改事项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决定的内容进行规范,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合法权益 [5] - 增加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的条款,明确协商形式和参与方,协商事项应及时组织实施或监督落实 [5][6] -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村务档案 [7] - 对部分条文中的术语进行更新,如"群众自治"修改为"村民自治","社会管理"修改为"基层治理" [11]
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新华社·2025-10-29 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