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新华社·2025-10-29 07:14

法律修订与立法目的 - 海商法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并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5年10月28日进行修订 [2] - 立法目的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并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高质量发展 [3] 船舶国籍与沿海运输 -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有权悬挂中国国旗航行 [4] - 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由依法取得中国国籍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非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 [6] 船舶所有权 -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 - 船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 - 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造船人所有 [9] 船舶抵押权 - 船舶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就抵押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10] -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2] - 同一船舶设立多个抵押权时,清偿顺序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19] 船舶优先权 - 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21] -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船员工资、人身伤亡赔偿、港口规费、海难救助款项及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等 [22] - 船舶优先权自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即告消灭 [26] 承运人责任 - 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为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止 [41] -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42] - 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 [58] 运输单证与电子记录 - 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的单证,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39] - 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其签发和使用需经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一致 [68] -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应确保记录的单一性和完整性,保障持有人的排他性控制 [70] 旅客运输合同 -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运输旅客及其行李,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83] - 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名旅客不超过175,000计算单位 [95] -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行李中夹带危险品,承运人有权将其卸下、销毁或送交有关部门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91] 租船合同 - 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100] - 在定期租船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相关费用后救助款项的百分之五十 [114] - 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或以光船租赁方式转租船舶 [119] 海难救助 - 救助方对遇险船舶和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 [130] - 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获救财产价值、救助成效、危险性质、救助方技能努力及所用时间费用等多方面因素 [137] - 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