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订背景与基本原则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 - 修改背景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基层治理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1] - 修改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把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并吸收成熟经验、坚持系统观念并做好法律衔接 [2] 法律修订主要内容 - 修改主要内容涵盖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的规定 [2] - 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增加民主协商的专门规定,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2] - 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完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制度等 [2]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 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在村(社区)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4] - 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关键环节的引领把关作用 [4] - 将严把候选人资格条件政治关、“四议两公开”、“一肩挑”、交叉任职等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4]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 完善村(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 [5] - 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5] - 具体措施包括完善选举制度、明确规范民主协商、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民主管理规定、完善民主监督内容 [5] 为基层减负与工作保障 - 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 [6] - 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或委托其开展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给予必要的条件保障 [6] - 从经费、设施、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作出规定 [6]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完善 - 职责完善包括加强宣传引导,支持和引导村(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7] -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协助组织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7] - 强化服务保障群众,聚焦老有所养、幼有所育、弱有所扶,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居)民 [7]
人大常委会|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答记者问
新华网·2025-10-29 0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