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 - 国有A公司总经理张某以其亲属名义注册私营B公司,实际控制经营 [1] - B公司与A公司业务合作单位直接开展同类煤炭购销业务,抢占A公司交易机会 [1] - 张某通过B公司获取非法利润数百万元 [1] - A公司长期从事煤炭购销业务并作为重要利润来源,但该业务不在其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内 [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经营范围应以登记为准,B公司业务不在A公司登记范围内故不存在竞争关系,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同类营业"认定不应以登记经营范围为限,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获取巨额利益应认定构成犯罪 [2] - 分析采纳第二种观点,主张采用实质标准判断"同类营业" [2] "同类营业"的实质认定标准 - 司法实践采取实质审查标准,重点在于是否剥夺本公司交易机会,不以营业执照标示范围为限 [4] - 认定需满足两个层面:经营业务是否同类,以及该营业行为是否与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或利益冲突 [4] - 张某通过B公司从事与A公司同样的煤炭购销业务,属于同类营业,并与A公司产生竞争与利益冲突,直接影响A公司利益 [4] 公司法关于经营范围的演变 - 1994年首部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系强制性规定 [3] - 199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明确超越登记经营范围签订合同,若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等规定,不得认定合同无效 [3] - 2005年公司法修订删除公司应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体现立法鼓励态度 [3] -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延续精神,规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3] 主体身份与职务犯罪认定 - A公司为国有公司,张某担任总经理属于国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体身份符合构成要件要求 [2] - 张某行为利用了担任国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包括掌握的業務信息和人脉关系 [5] - 张某行为侵害国有公司正常管理秩序,造成利益损害,属于职务犯罪 [5]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相关问题分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10-29 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