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订核心信息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0月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 - 两部法律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 - 此次修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基层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 [3] 修订核心原则 - 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领导贯穿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3] - 把握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定位,巩固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 - 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吸收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同时为地方探索留有空间 [2] - 坚持系统观念,对两部法律调整的类似情形作一致性规定,对城乡情况差异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 [2] 党的领导具体规定 - 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在村(社区)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3] - 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关键环节的引领把关作用 [3] - 将严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政治关、“四议两公开”、“一肩挑”、交叉任职等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3] 基层减负与工作保障 - 贯彻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工作保障 [4] - 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 [4] - 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或委托其开展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给予必要的条件保障 [4] - 从经费、设施、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作出了规定 [4] 资源整合与治理机制 - 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项目筹资机制和村集体经济支持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规定 [4] - 明确驻在农村的有关单位、驻社区单位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等方面的规定 [4] - 为村(居)民委员会链接各方资源、引导各方力量参与乡村治理、社区治理提供机制保障 [4]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完成修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10-29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