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也可成为监护人,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新京报·2025-10-29 19:22

法律与制度实践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旨在激活公职监护制度 确保无其他监护人的老年人老有所养 [1] - 根据民法典规定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 监护人可由民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1] -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 法院依法指定独居且患有精神疾病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某住所地的居委会为其监护人 [1] 案件具体处理与原则 - 审理法院认定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没有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故应由民政部门或其住所地居委会承担监护职责 [1] - 法院指定居委会为监护人 既未改变老人已适应的生活环境 也利于其生活照料、财产保管和医疗陪护 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2] - 法院主动调查核实朱某某的财产并制作财产清单 要求居委会建立监护台账 在民政、街道等部门监督下支取款项用于老人生活及医疗支出 [2] 行业背景与案例意义 -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剧 对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的监护亟待完善 [2] - 该案例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包括深入调查老人状况、依法认定行为能力、按照最有利原则指定监护人 以及联合有关部门形成协同监督机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