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案例示范引导交通参与人增强规则意识、保障受害人及时充分救济、依法合理认定各方责任[1] 案例1: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开门杀”) - 乘客开车门未确保安全与驾驶人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共同造成事故,法院认定驾驶人与乘客同属机动车一方[5] -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驾驶人和乘客的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24万余元[6] - 超出保险赔付范围部分由驾驶人承担70%赔偿责任(4200元),乘客承担30%赔偿责任(1800元)[6] - 判决明确“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强化驾驶人、乘车人安全责任意识[7] 案例2:“好意同乘”责任认定 - 驾驶人钱某无偿搭载赵某回村途中发生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8] - 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在凌晨、路面有障碍物、灯光影响判断、赵某未系安全带等因素,认定钱某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9] - 依据民法典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判决钱某承担70%赔偿责任[10] - 判决有利于鼓励友善互助,同时警示驾驶人和乘车人共同遵守交通规则[11] 案例3:电动自行车过错致机动车损害 - 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12] - 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贺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双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13] - 案例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强化规则意识与风险意识,对构建权责清晰的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具有参考意义[14] 案例4:网约车平台承运人责任 - 网约车驾驶员唐某某操作不当造成乘客陈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15] - 法院认定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赔偿责任[16] - 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督促网约车平台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17] 案例5: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权 - 路救基金为事故受害人王某垫付医疗费19万余元,事故主要责任方为刘某[18] - 法院在审理中一并处理路救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请求,判决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向路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垫付的医疗费[19] - 该处理方式有利于保障路救基金正常运转,实现交通事故快速妥善处理,减轻当事人诉累[20] 案例6: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处罚 - 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路口闯红灯,被交警罚款50元[22] - 法院判决支持行政处罚,明确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路口,非机动车应按机动车信号灯通行[23] - 案例有助于强化非机动车驾驶人规则意识,督促各类交通参与人遵守交通规则[2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中国新闻网·2025-10-30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