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改革再“落子” 业绩“参照系”全面升级
新华社·2025-11-01 01:17

政策发布与改革阶段 - 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于10月31日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及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 [1] - 新规标志着公募基金改革从聚焦新发产品的“增量改革”阶段,进入涉及存量基金业绩评价的“存量改革”阶段 [1] 业绩比较基准的功能与现存问题 - 业绩比较基准是衡量基金投资表现的“参照系”,用于帮助投资者理解基金的投资方向与风险收益特征,并约束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 [2] - 行业现存问题包括部分基金出现“风格漂移”、“货不对板”,以及基金公司片面追求规模和排名,忽视基金原有定位导致业绩大幅波动 [2] - 改革目的在于发挥业绩比较基准对投资行为的约束和指导作用,确保投资者“所见即所得”,引导行业回归以投资者为本的发展理念 [2] 新规核心操作要求 - 业绩比较基准需真实反映基金的投资方向、策略和风格,且设定后不能随意更改,变更需严格履行程序 [3][5] - 基准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需客观透明,基金需在合同及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设定依据,并定期对比解释实际收益与基准的差异 [3][6] - 基金公司需建立对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7] - 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提高至公司管理层,并要求基金经理人选与基金主题匹配 [7] 考核、销售与监督机制 - 新规要求将业绩比较基准合理用于基金经理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和基金评价中 [8] - 主动权益基金经理若长期业绩明显低于基准,其绩效薪酬需明显下降 [8] - 基金销售时必须同时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避免仅宣传高收益 [8] - 基金公司需有独立部门监测投资风格偏离,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分析决策,并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和问责机制,基金托管机构也需承担监督责任 [7] 存量产品过渡安排 - 监管部门未对持仓与基准的偏离设置量化指标,防止“一刀切”整改造成集中影响 [9] - 基金管理人可依法合规将不匹配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得更加匹配,以避免大幅调仓带来的市场波动 [9] - 行业机构拥有1年过渡期,可分批稳妥完成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 [9] - 此前于5月发布的《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已推动多批新型浮动费率基金产品落地,探索扭转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现象 [9] 未来改革方向 - 下一步将修订出台基金公司薪酬考核规则,将基金投资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情况纳入基金经理薪酬考核体系,引导行业进一步回归投资者利益导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