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纪释法丨准确认定处理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11-05 08:56
核心观点 - 文章核心阐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纪律规定及其具体构成 [1][2][5] 条例规定内容 - 条例明确列出六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包括超标准筹资筹劳、违规扣留收缴款物、克扣拖欠群众钱款、违规收费、刁难吃拿卡要及其他侵害行为 [2][3][4] - 针对上述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种类 [2] - 特别规定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将受到从重或加重处分 [5] 违纪行为具体界定 -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或摊派费用被明确定义为违纪行为,需遵循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等原则 [9] - 违反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强调相关执法权应依法行使,基层组织不得自设权力 [10] - 克扣群众财物或拖欠群众钱款的行为,如克扣惠农专项资金、社会救助金等,均被视为侵害群众利益 [11] -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规收费及在办理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均被列为违纪情形 [12] 条例修订沿革 - 该条例条款历经2003年、2015年、2018年及2023年多次修订,内容不断细化 [6] - 2023年修订将“扶贫领域”修改为“乡村振兴领域”,以适应国家从脱贫攻坚转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新阶段 [6] 违纪构成要件 - 违纪主体包括党员和党组织,其行为主观方面须为故意 [7][15] - 责任主体区分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责任 [13] - 情节轻重的界定需综合考虑行为动机、次数、主观态度、数额、影响范围等多方面因素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