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 - 赵某曾任国有集团下属物资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及国有控股C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2] - 赵某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调查,最终因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4] - 案件涉及违规交易、违规担保及以炒股为名收受巨额贿赂等多项事实 [2][3][9][13] 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 2010年赵某为提升C公司经营业绩,召集董事会决定以无实物流转模式开展大宗商品交易 [2][5] - 该交易模式无实物流转,存在较大风险且被主管部门多次提醒,后因交易对象停产破产导致C公司产生巨额坏账 [2][5][8] - 2017年8月C公司党委因赵某违反工作纪律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2][5][8]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 2012年至2014年赵某接受私企请托,个人擅自决定以C公司名义为某冶金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共计6200万元 [3][9] - 担保行为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决策,系超越职权 [10][11] - 因冶金公司无力偿贷,C公司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603万余元 [3][9][11] 受贿罪事实认定 - 2005年至2017年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共计2191万余元 [3] - 2017年至2019年收受请托人以股份分红名义所送812万元,该笔款项基于任职期间达成的行受贿合意 [9][12] - 以炒股为名收受利益输送1267万余元,由请托人提供全部资金、承担风险并安排专人操盘,赵某实际获利 [13][14][15] 违纪违法行为定性分析 - 无实物流转交易决策虽无主观故意致损,但明知风险仍蛮干造成严重后果,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纪律兜底条款定性 [6][7][8] - 违规担保行为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主客观要件,损失结果与滥用职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10][11] - 以炒股为名利益输送本质是权钱交易,实际获利数额计入受贿金额,所谓借款炒股系交易幌子 [14][15]
三堂会审丨国企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及滥用职权相关问题分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11-05 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