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新华社·2025-11-06 17:27

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制度框架 -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完善监测规范和标准,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事业单位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机制 [1][3] - 生态环境监测包括政府开展的公共监测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的自行监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 [1][2] 监测能力与体系建设 - 国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监测网络 [2] - 国家鼓励支持监测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应用,加大专业人才培养,促进国际交流合作,并建立数据汇交制度和集成共享机制 [2][3] 公共监测管理要求 -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督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等公共监测,组织国家及地方监测网络 [4][5] -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需符合规范避免重复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站点或干扰其正常运行 [5][6] 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义务 - 企事业单位需对污染物、温室气体排放等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并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测设备需符合国家标准 [9][10] -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0][11] 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 技术服务机构需具备相应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等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超出业务范围接受委托或存在利益冲突 [12][13][14] - 技术服务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监测服务,遵守监测规范,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弄虚作假 [14][15][18] 监督检查与信用管理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开展监测数据报送等管理,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行联合或非现场检查 [20]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21] 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 侵占、损毁监测站点或干扰运行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企事业单位监测违规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3][24] - 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事业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技术服务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