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总则 - 条例旨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升监测能力和数据质量,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1] - 适用范围涵盖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的公共监测和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2] - 工作原则为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事业单位履责的机制[3] - 国家将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现代化监测体系并完善监测网络[5] - 县级以上政府需将监测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建立健全防范数据造假的责任体系[6][8] 公共监测管理框架 - 地方政府及部门需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督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公共监测[10] - 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需坚持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原则[11][5] -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需避免重复建设,并保证站点正常运行[12][13] - 国务院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统一发布监测信息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15]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15] 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要求 - 企事业单位需对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影响等开展自行监测[20] - 监测方案需明确点位设置、指标、频次和方式,主要点位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21] - 自动监测设备需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发现数据异常需及时报告和修复[23] - 手工监测需记录生产负荷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确保数据代表性[24] - 企事业单位需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25] 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规定 - 技术服务机构需具备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等条件,并按规定备案[28] - 机构不得超出业务范围接受委托,需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服务[29] - 接受委托后需遵守监测规范和标准,建立运行维护记录制度[30][31] - 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对数据弄虚作假[32] - 机构及其负责人需对出具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18]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加强监测活动监督检查,推行联合检查和非现场检查[35] - 国务院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记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36] - 侵占或干扰监测站点运行将处2万至20万元罚款[40] - 企事业单位监测数据造假将处10万至100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至20万元罚款[44] - 技术服务机构数据造假将处10万至200万元罚款,严重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45]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全文来了!
新华社·2025-11-06 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