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落实金融特许经营原则,加强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持证经营 [1][3] - 新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明确了许可证的类型、颁发管理权限、申领换发程序、日常管理要求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5][7][14][19]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总则与适用范围 - 制定本办法旨在落实金融特许经营原则,加强许可证管理,依据包括《行政许可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 [3] - 许可证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法颁发的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其颁发、换发、收缴等职权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 [3] - 银行保险机构范围广泛,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非银金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 [4] - 上述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必须依法取得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缺一不可 [4] 许可证类型与分级管理 - 许可证分为三种类型: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 [5][6] - 金融监管总局对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5] - 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其直接监管的大型全国性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包括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直销银行、外资银行、主要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 [1][7] - 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根据上级授权,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7] 许可证程序规定 - 许可证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或备案、报告等信息颁发、换发、收缴 [7] - 许可证需载明机构编码、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日期、发证机关及许可证流水号等八项内容 [9] - 经批准设立的机构应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领取许可证;采取备案或报告管理的,应在完成后15日内领取 [7] - 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机构需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证,时限均为变更或收到决定后15日内 [8] - 许可证遗失,机构应立即报告并于发现之日起7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并重新领取 [11] - 许可证损坏,机构应立即报告并于发现之日起7日内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证 [12] - 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注销,被吊销许可证,或机构解散、关闭、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在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将许可证缴回发证机关 [13] - 新领、换领许可证,机构应于30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方式包括公开发行报刊、官方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号等 [13][16] 许可证管理要求 -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不得进行裁剪、涂改、粘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 [14][15] - 机构应将许可证纳入内控合规管理范畴,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15] - 机构总部及各分支机构应设置许可证管理岗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5] - 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可公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5] - 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经营区域有明确要求的也需公示,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的需在相关页面清晰展示 [17] - 公示事项内容发生变更,机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更换公示内容 [18] - 机构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许可证管理情况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需及时报告 [18] - 机构法人、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等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报送年度许可证管理情况报告 [18]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许可证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可采取监管措施和实施行政处罚 [19] - 机构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的,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9] - 机构违反办法,如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未按规定公示公告等,监管机构可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9][21] - 机构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监管机构可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19][21] - 机构通过核查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监管机构可依法不予处罚;及时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9] 附则与其他规定 - 银行保险机构在新领、换领许可证后,应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办理的将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0] - 许可证由金融监管总局统一印制和管理,颁发时需加盖发证机关单位印章方可生效 [22] - 监管机构对许可证进行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制作、用印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并建立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作废许可证需定期销毁 [22] - 金融监管总局将制定许可证电子证照标准,推进许可证电子化 [22] -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 [22] - 本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计划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届时将取代2021年的《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及2023年的相关通知 [2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智通财经网·2025-11-10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