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过度医疗,营利性医院被判“退一赔三”
新京报·2025-11-11 20:57
案件核心判决与法律适用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 在特定条件下医疗纠纷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采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标准[1] -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 某医院因虚假宣传(谎称三甲医院)和过度医疗被法院判决退还患者医疗费6.2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2] - 法院认定该医院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费用自主定价且患者为自费 医患关系属于自愿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 因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消费型医疗服务的司法界定 - 随着医疗需求向改善健康、提升形象等消费型服务转变 “患者”与“消费者”身份发生重合 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4] - 法院明确 医疗美容机构具有经营者特征 接受医美服务的个人具有消费者特征 此类案件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 - 对于非医美类医疗纠纷 若患方具有消费者特征、医疗机构符合经营者特征且就医行为属于消费行为 同样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标准 - 法院总结适用标准包括 医疗机构为营利性机构 医疗服务属市场自主定价且患者为全自费(未使用医保或政府采购价) 医患关系自愿形成且疾病治疗不属于强制缔约范围[5] - 司法机构希望通过典型案例明晰法律适用条件和消费欺诈典型情形 以“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督促医疗机构诚信经营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