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高管化名入职竞争企业,违反竞业限制被判赔偿50万
扬子晚报网·2025-11-12 22:50
案件核心事实 - 赵某于2007年12月入职无锡一科技公司,先后担任技术设计、研发、技术总监、副总经理等职 [1] - 双方签订多份《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万元 [1] - 赵某于2019年11月离职,随后化名曹某入职南京一科技公司担任副总裁 [1] - 原公司无锡科技公司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1] 法院判决与理由 - 一审法院认定赵某通过化名方式入职竞争公司,主观恶意明显 [2] - 法院综合考虑赵某的工作年限、职位、工资待遇及掌握的商业秘密数量,不支持其调减违约金的请求 [2] - 判决赵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全额违约金50万元 [2] - 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 案件意义与行业影响 - 此案被定性为科技企业核心人才恶意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典型案件 [2] - 竞业限制制度旨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竞争优势,违约金兼具补偿与惩罚属性 [2] - 法院裁判未拘泥于实际损失举证,而是考量职位重要性、违约手段恶劣程度及对市场秩序的潜在危害 [3] - 判决适用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清晰划定人才自由流动与恶意违约的法律界限 [3] - 判决被认为有助于引导构建健康、诚信的创新人才生态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