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明确保护与利用细则
中国新闻网·2025-11-14 22:04

政策核心内容 - 山东省出台《山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共6章34条,旨在解决历史建筑普查认定不规范、保护管理程序不完善、活化利用规定不具体等问题 [1] 管理责任与认定标准 -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工作,住建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2] - 明确历史建筑认定条件,包括体现特定时期建设成就、与重要历史事件或名人相关联、体现传统文化或地域特征等 [2] - 建立预保护制度,对纳入“历史建筑潜在对象名单”的建筑在正式认定前启动保护措施 [2] 保护措施与禁止行为 - 细化保护要求,包括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保护标志牌设置和保护图则编制 [3] - 划定行为“红线”,明确列出刻划涂污、堆放危险品、擅自迁移或拆除、遮挡损毁保护标志牌等禁止行为 [3] 活化利用导向 - 鼓励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引导其向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民俗文化体验馆等文化业态发展 [3] - 规定改造利用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建筑安全 [4] - 鼓励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进行空间调整、设施优化,例如老粮仓改文创园、老民居做特色民宿、老厂房建社区服务中心 [4] 未来工作计划 - 推动各市、县常态化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建立“先调查后建设”制度 [4] - 计划用1年至3年时间实现保护图则全覆盖,并为新公布历史建筑及时“上牌”,确保挂牌率和测绘建档率动态维持100% [4] - 对大规模修缮装饰等行为,各级保护主管部门将无偿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