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出台背景 - 山东省出台国内首部专门规定历史建筑保护的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办法》[1][2] - 该《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省政府令第370号公布 自12月1日起施行[2] - 省级层面出台专门规章是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 构建保护传承体系的重要举措[4] 历史建筑资源现状 - 山东省拥有历史文化名城20座 已公布历史建筑2213处[2] - 以济南市市中区上新街为例 该区域拥有1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2处重要文化建筑和12处名人故居[2] 保护管理职责划分 -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工作[2]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2] - 对既是历史建筑又被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 将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更严格的保护措施[2] 历史建筑认定标准 - 细化了历史建筑的九项具体认定标准 包括体现特定时期建设成就 与重要历史事件或名人相关联 体现传统文化或地域特征等[3]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保护主管部门推荐建议将某栋建筑纳入历史建筑 主管部门必须及时组织专家现场查勘并反馈意见[3] - 对于纳入"历史建筑潜在对象名单"的建筑 在被正式认定前就会启动预保护措施[3] 具体保护措施与要求 - 明确了历史建筑测绘建档 保护标志牌设置和保护图则编制等具体要求[3] - 划定行为"红线" 明确列出禁止行为 包括刻划涂污 堆放危险品 擅自迁移或拆除等[3] - 要求将防灾减灾如抗震 防洪 消防统筹考虑 并针对改造中的消防难题提出解决路径[3] 合理利用与政策支持 - 鼓励和支持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 破解"不敢改 不会用"的困境[4] - 引导历史建筑向博物馆 纪念馆 展览馆等文化业态发展[4] - 为提升活化利用效果 可在建筑密度 建筑间距 项目容积率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4]
山东出台国内首部专门规定历史建筑保护的省政府规章
大众日报·2025-11-15 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