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摩托车系库存车,消费者诉撤销合同获支持
新京报·2025-11-16 20:52
案件核心判决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消费者与摩托车销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销售方需向消费者返还购车款22600元 [1][3] 案件事实与消费者主张 - 消费者李先生于2025年1月向某摩托车销售公司支付22600元购买一辆摩托车 [1] - 车辆一致性证书显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6日 车辆行驶证显示注册日期为2025年1月22日 强制报废期止为2036年1月6日 [1] - 消费者主张销售公司未披露车辆为2023款库存车 并以“2024款”报价 且未告知车辆生产日期、报废计算规则及机油状况等关键信息 [1] - 由于车辆出厂超过2年才注册 强制报废期限从出厂日期起算 导致该车强制报废期限较正常车辆缩短2年 实际使用年限减少 [1] - 消费者还主张销售公司在交付车辆前未更换冷却液、刹车油与机油 [1] 销售公司抗辩与法院认定 - 销售公司辩称消费者现场看车两小时 车身铭牌和车辆一致性证书已标明生产日期 行驶证也写明了报废期限 消费者应已知晓 [2] - 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案涉车辆生产于2023年1月 至购买时已超过2年 属于库存车辆 [2] - 法院认为销售公司虽能证明消费者可能知晓生产日期 但不能证明其已主动告知 尤其未明确告知作为库存车的使用年限对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2] - 法院指出销售公司庭审时陈述仅更换案涉车辆冷却液、机油一次 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更换 [2] - 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 认定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 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