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顾问骗取购车款,消费者诉公司退款获部分支持
新京报·2025-11-16 21:22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收取购车款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应当由汽车销售公司承 担。张某作为公司销售顾问,没有证据表明公司授权张某代为收取购车款,故张某收取购车款的行为属 于越权代理。本案中,《新车销售合同》加盖有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应当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在合同中 加盖印章的行为是否经过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项,公司不能以此抗辩。 黄女士在支付购车款169220元后,收到了更新后的《新车销售合同》,黄女士据此有理由相信张某有权 代表公司收取购车款,且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黄女士存在过失,故张某收取购车款的行为后果应 当由公司承担。黄女士支付购车款后,公司并未交付车辆,黄女士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公 司应当退还全部购车款169220元,并自合同解除次日起,支付资金占用费。 关于黄女士另支付的68680元,并不属于本案所涉《新车购车合同》项下的款项,在公司未就其他车辆 与黄女士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常理,黄女士没有理由相信张某具有代表公司收取其他车辆首付款的 权利,故黄女士无权要求公司返还该笔款项。最终,法院确认黄女士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新车销售 合同》解除;公司退还购车款16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