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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征收反补贴税
证券时报网·2025-11-17 15:36

反补贴措施实施 - 商务部自2020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征收反补贴税 税率为34.2%至37.7% 实施期限为5年 [1] - 征税依据为商务部2020年第47号公告 [1] 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 - 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1] - 复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1] 复审期间税收政策 - 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按照2020年第47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补贴税 [1]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作出上述决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