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非竞争企业签约,再到竞争企业上班……规避“竞业”限制被识破,法院判决高管赔偿违约金
扬子晚报网·2025-11-17 21:29
案件核心事实 - 董某于2019年6月入职新材料科技公司担任生产总监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1] - 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后两年 补偿金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1/3 违约金为100万元 [1] - 董某于2022年3月离职 公司自2022年5月起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至2023年10月 [1] - 2022年5月董某与一塑料制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但实际出入并服务于存在竞争关系的隔膜公司 [1] - 法院认定董某实际服务于竞争公司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判决返还补偿金并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1][2] 法院判决与法律适用 - 法院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标准 依据实际工作地点、时间及服务内容认定违约事实 [2] - 一审判决董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二审维持原判且判决已生效 [2] - 竞业限制制度旨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竞争优势 对技术秘密型企业尤为重要 [2] - 判决维护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公平竞争秩序的立法初衷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