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陕西明确24处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陕西日报·2025-11-18 07:03

划定范围与面积 - 新一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总面积1151平方公里 [1] - 全省无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1] - 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共计24处,涉及西安、宝鸡、咸阳、榆林4个城市及16个县(市、区) [1] - 西安市限制开采区14处,面积403平方公里,涉及8个区 [1] - 宝鸡市限制开采区3处,面积263平方公里,涉及3个区县 [1] - 咸阳市限制开采区4处,面积120平方公里,涉及3个县(市、区) [1] - 榆林市限制开采区3处,面积365平方公里,涉及2个县 [1] 管理要求与措施 - 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仅允许应急、监测、勘探、试验等少量取排水 [2] - 需逐步削减现有地下水取用水量 [2] - 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新建项目须遵循总量控制原则,通过核减其他取水单位指标进行合理配置 [2] - 相关市县政府需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和年度计划 [2] - 落实节水改造、水源置换、回补涵养等措施以严格控制开采并维持合理水位 [2] 监督与执法 - 相关部门将强化地下水取用水全过程监督管理和监测计量体系 [2] - 进一步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持续加强对重点企业及重要场所的跟踪监管 [2] - 严肃查处非法取用、超采地下水及损害地下水生态等违法违规行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