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湖北法院系统的“绿色守护”
新华网·2025-11-18 09:07

司法保护体系建设 - 湖北法院系统设立180余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地,涵盖长江、汉江、清江等重点水域和江豚、麋鹿等重点保护对象,构建长江流域规模最大的司法保护地矩阵 [2] - 在长江重要干支流、南水北调水源地等生态功能区设立104个生态巡回法庭和环资审判团队,形成“环保法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地+巡回审判点”的环资审判工作新格局 [3] - 全省遴选了630多名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组建环境资源专业审判队伍,并聘请近40位专家组建环境资源及公益诉讼审判咨询专家库 [3] 案件审理与生态修复成效 - 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湖北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环境资源各类案件9801件,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796件,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5件,有11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4] - 在环境案件审理中综合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碳汇认购等替代性责任承担方式,2024年判令补植树木3.7万余株、放流鱼苗1715万余尾,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75万余元 [3] - 在宜昌的33起涉林案件中引导行为人认购46单1万余吨林业碳票碳减排量,并推动发放湖北省首笔林业碳票质押贷款180万元 [7] 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协同 - 指导设立4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地旅游专线,串联恩施大峡谷与梭布垭石林等景区,将生态美景与司法保护故事相结合 [5] - 通过司法介入促进生态修复转化为经济效益,例如浠水县董河茶叶专业合作社在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后,茶叶产量增长、品质更优,带动周边200多农户增收100多万元 [6] - 推动基层法院与当地财政部门合作,在县一级开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户,石首市将资金用于“退耕还湿”项目以满足麋鹿野化种群需求 [9] 跨区域协同治理机制 - 湖北高院会同江西、湖南、河南、陕西、重庆等长江流域省市法院,搭建多个跨省份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平台,并联合举办三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 [9] -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湖北、河南、陕西三省高院签订环丹江口水库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开展跨区域常态化联合执法巡查 [8] - 指导省内三大都市圈、汉江、清江等重点功能区法院建立审判协作机制,并联合省检察院、长江流域管理机构等出台意见,促进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