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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牵线搭桥并收好处如何定性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 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践中,如果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 员勾结,伙同受贿,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李某、吴某分别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金额分别按照50万元认定。首先,李某系国家工 作人员,吴某系非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利用原职务形成的影响力向李某打招呼,为A公司谋取不正当利 益,并收受张某送予的钱款,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数额为180万元。其次,王某向国家 工作人员李某请托,为A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因此送予李某财物,王某此行为构成行贿罪,犯罪数 额为50万元;王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吴某请托,为A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因此送予吴某财物,王某 此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犯罪数额为50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和李某、吴某构成受 贿罪共同犯罪,犯罪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