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正式将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 [1][3] - 政策旨在支持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 [3] - 该通知的发布日期为2025年11月13日 [9] 业务实施安排 - 符合规定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被定义为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开办机构 [3] - 开办机构需自2026年6月起正式开办此项业务 [3] - 开办机构需为养老金投资者开立专用的个人养老金国债账户,并与投资者的养老金资金账户绑定 [1][4] - 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购买的储蓄国债期次、数量及持有变动情况 [1][4] - 资金往来、领取条件和税收政策遵从个人养老金制度规定 [1][4] 销售与额度管理 - 开办机构需通过现有渠道(柜面、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为养老金投资者提供查询、购买服务 [4] - 发行额度管理参照《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执行 [4] - 财政部与央行将在每期发行通知中,将部分机动代销额度作为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的专属额度进行分配 [5] - 开办机构获得的基本代销额度不得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 [5] - 各开办机构的养老金专属额度分配比例将按季度调整,首次比例根据各机构已开立养老金资金账户中未投资金额的比重确定 [5] - 后续每季度比例根据上一季度向养老金投资者售出国债金额的比重确定 [5] - 未售出的养老金专属额度在定期调整日终由财政部收回,次日纳入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 [5] 系统与数据管理要求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需升级财政部储蓄国债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支持新业务 [6] - 开办机构需改造自身业务系统以满足规范开办业务的需要 [6] - 开办机构业务系统、国债系统需与人社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三方信息交互、校验机制 [7] - 开办机构业务系统需每日向国债系统报送养老金投资者购买及持有变动数据,并向养老金信息平台报送相关资金往来数据 [7] - 国债系统每日向养老金信息平台报送前一日债权变动数据,并传输至中国人民银行 [7] - 养老金信息平台每日进行资金往来与债权变动数据的一致性校验,不一致时由人社部会同相关部门监督处理 [7] 筹备与合规要求 - 开办机构与国债公司需抓紧制定业务方案,加快系统建设、对接及联调测试等筹备工作 [8] - 筹备工作完成后需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8] - 开办机构与国债公司若违反通知规定,将依据储蓄国债管理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及金融监管制度由相应部门严肃处理 [9] - 因自身原因给养老金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
财政部、央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
智通财经网·2025-11-21 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