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因技术创新导致年报错报,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宣判
新京报·2025-11-23 22:49
案件核心判决结果 - 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投资者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且双方未上诉 [4] 案件事实与背景 - 某A股上市公司因未对子公司一艘新型深潜水工作母船的存货准确计提减值,导致2018年、2019年多计利润,2020年少计利润,致使2018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1] - 二级市场投资者敖某基于对该公司虚假陈述的信任购买股票,后因卖出或持有产生亏损,故起诉要求赔偿投资损失 [1] - 该公司辩称,信息披露违规系因对全球首制新型船舶的会计期间未准确计提减值所致,具有特定技术背景,而非蓄意财务造假 [1]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 法院认定案涉行为构成虚假陈述,但因该行为对股价波动无独立影响、所涉金额整体占比较小且未改变公司盈亏性质,故认定该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对投资者决策影响可能性极小 [2] - 法院指出,会计差错的发生存在客观因素,该新型深潜水工作母船系为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和填补国家技术空白的全球首制船,建造周期长、技术研发投入导致造船成本与订单结算价格变化,是存货减值数据出现差错的主因 [2] - 法院明确该全球首制船属于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主导、实现关键性颠覆性技术突破而产生的生产力,应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非主观恶意轻微财务差错予以审慎包容 [3] - 法院强调对技术创新的容错是审慎容错,并非纵容失责或弱化监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