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不征资源税的情形被明确界定
长江商报·2025-11-25 14:34

资源税法执行口径公告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 旨在解决税法实施五年来的征管实践难题 该公告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 - 公告从9个关键方面明确执行口径 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应税产品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 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理由等 [1] 明确不征税情形 - 两类情形明确不征资源税 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 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 [2] 应税产品税目细化 - 对凝析油 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 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明确征税税目 [2] - 对以尾矿为原料进行再回收利用和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两种情形细化征税税目 [2] 征税对象定义明确 - 对煤炭原矿 选矿产品 盐类选矿产品和轻稀土 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 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2] 关联交易与征管规定 - 列明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 不在列情形下税务机关可调整纳税人应税产品销售额 [2] - 明确减免资源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 细化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