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核心内容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明确禁止包括“开挖建筑底层地面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在内的多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 [1] -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前述禁止情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 [1] - 违反规定的个人最高面临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最高面临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 禁止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 - 禁止行为包括: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荷载或改变荷载类型;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改变外立面 [1] - 禁止“开挖建筑底层地面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即私自向下开挖“地下室”的行为 [1]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与义务 - 草案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需履行日常维修养护、安全检查义务,发现隐患需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并配合相关部门工作 [2] - 拟建立房屋装修、改造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档案移交制度 [2] - 对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情形作出衔接性规定 [2] 公共建筑的特殊安全要求 - 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需对外墙、外窗、挑檐、公共出入门厅等部位及外墙附着物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建立记录和档案 [2] - 鼓励有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每十年对房屋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2] 房屋安全鉴定规定 - 草案规定了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安全鉴定及危险房屋消险解危等内容 [2] - 明确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或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所有权人应当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2] 监管与法律机制 - 草案就实施信用监管、建立行刑衔接机制、开展标准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等进行了规范 [3] - 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3]
违法开挖地下室最高拟罚30万元,江苏将立法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扬子晚报网·2025-11-25 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