躺火锅店门口讨债反被店主起诉索赔,法院:驳回
新京报·2025-11-26 19:46

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餐饮公司要求被告叶某赔偿经济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 [1][2] 案件背景与当事人 - 原告某餐饮公司长期拖欠被告叶某所代表的某食品公司货款 [1] - 被告叶某系某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 - 叶某与其丈夫及案外人周某于2024年12月某日下午前往某餐饮公司经营的火锅店催要欠款 [1] 催收行为与原告主张 - 叶某在店员以“老板不在”推脱后与其发生言语争执,并躺在店门口,随后报警处理 [1] - 某餐饮公司主张叶某等人的行为导致顾客退单、店员受扰,造成经济损失17000元,包括员工精神损失补偿及营业损失 [1] 法院审理与判决依据 - 法院认为构成侵权需满足四个要件: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权益受损、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1] - 法院认定现场未发生辱骂、殴打或物品损坏等严重冲突,仅有少数顾客离开 [2] - 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直接经济损失与叶某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 法院指出原告提供的《事件说明》《店内损失说明》等为单方记录,缺乏客观凭证,无法证明实际损失金额 [2] - 法院指出叶某作为债权人有权主张权利,其行为虽不妥,但未达到侵害经营权的程度 [2]